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團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行銷組。 二、演出活動組。 三、研究推廣組。 四、資料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按摩業者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變更執業場所時,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執業時,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向新 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按摩執業…
南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出版及展覽。 二、南部院區文物之保存、維護及徵集。 三、南部院區教育推廣活動與觀眾服務之規劃、執行及志工訓練管理。 四、南部院區安全防護與災害防救、安全管制設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五、南部院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南部院區事項。
…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處理交通管理實務三年以上經驗。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交通法規行政或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 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汽…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容之繁簡及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但如上開審酌內容,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明事由後,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 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特約通譯於同日上午或下午到同一法院傳譯者,其報酬總額分別依下列標準支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二十件以內者,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但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護理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責督導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