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
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理與修護。 五、財物購置、房屋修繕及辦公室設施之管理。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繳納。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 十二、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及管理。 十三、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二款證明文件相同者,免附。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道路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四、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製造廠宣告之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並以符號代表。使用之電池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者,得視為同型式車型。 五、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車輛種類(車別)相…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外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外立案之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國內外機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前,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終結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其上訴、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簡易事件之上訴或抗告事件,亦同。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或行政訴訟事件,或本法施行後不服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裁判之智慧財產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者,除由各該終審法院自為裁判者外,應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 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八個月;兼為勞動…
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及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規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 二、保管處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 二、公告徵收。 三、依法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
本細則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本細則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