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或鎳六三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海洋棄置許可申請,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單位繳費後翌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實體審查;實體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申請單位依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送船舶或機…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查驗於重要設備之新增、報廢、修復或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認為 必要時實施。 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實施前項查驗時,應於查驗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其查 驗日期,受查驗之海難救護業應具備設備清冊一式三份於查驗前七日檢送 當地商港管理機關。 海難救護業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其設備不合格者,由商港管理機關責令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核轉交通部廢止其 營業許可,並註銷其營業許可證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七日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予核准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公私場所於執行定期檢測當日,因故無法執行前項通知之檢測者,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下列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之辦理規定如下: 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文件,應於完成審查及加註操作許可證操作條件建議後翌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並核發檢測計畫;其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核者,應一併通知。 二、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申請文件,應於完成審查後翌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並換發檢測計畫。
… /小時) ;R為氯加藥率 (毫克/公升) ;C為有效氯濃 度 (%) ;d為次氯酸鈉溶液之比重。 3 次氯酸鈉溶液貯存容量為七日至八日份,以耐腐蝕之材料或經表襯之鋼材或鋼筋混凝土造之貯存槽二槽以上,並設置液位計。 4 溶液貯存室應為耐震及耐火性、通風良好之構造,應設置溶液全 量漏洩時防止流出之防液堤或坑渠。 …
…排除裝置,淘洗廢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二、藥品添加設備: (一)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藥品溶解槽內應有防蝕設施,並設置攪拌機。加藥機應為定量藥液抽水機,並可正確計量。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二)高分子聚合物加藥設備添加之有機高分子聚合物,添加量為固體量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內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小企業應於增僱人員到職或離職後七日內,向原受理備案之機關或團體 回報。
…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二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