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運動彩券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運動彩券業之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運動彩券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
運動彩券業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運動彩券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
運動彩券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查核之人員與第六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運動彩券業應將第一項查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
運動彩券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運動彩券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運動彩券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運動彩券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十年。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經檢舉人同意者,得予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網際網路零售業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設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並配置適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個資保護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對內公開周知個資保護政策,使所屬人員明確瞭解及遵循,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
第三條之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具體內容。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隨時檢視其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該法令之變動,並適時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如有業務或環境之變動,亦同。 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網際網路零售業提出安全維護計畫及其相關文件,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適時並每年定期評估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及因應措施。
前條因應措施,應包括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應變機制,其內容應對下列事項為具體規定: 一、降低、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之作法。 二、適時以電子郵件、簡訊、電話或其他便利當事人知悉之適當方式,通知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網際網路零售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具體程序或機制,並提出有效方式維持其運作: 一、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情形及特定目的,或有其他合法事由。 二、檢視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蒐集時之特定目的,或符合本法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或有其他合法事由;依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