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 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 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
輔佐人應依少年年齡及心智成熟程度,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所能理解之適當方式,告知進行之程序、情形及結果。
輔佐人為協助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得就下列事項向少年法院提出建議: 一、少年對於處理程序之理解能力;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需求。 二、有利於少年健全成長之處遇方案、可連結或轉介之資源,以及少年、…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時,均得不著制服;律師及其他人員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亦同。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 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調查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停止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責付顯不適當,應以少年之行為、性格及環境等為基礎,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自傷或暴力攻擊傾向。 二、有暫時隔離不良環境之必要。 三、有危害被害人或證人安全之虞。 四、有反覆實施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虞。
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記於收容書。 少年收容期間,少年法院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審查是否具法…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 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 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 少年調查官於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第一項之談話,並製作談話紀錄或留存談話往來紀錄。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前項情形…
調查期日應通知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但少年法院認無必要者,不在此限。
少年法院得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少年事件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法院召開前項會議,認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請其到院、參與會議或其他方式,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及認定之事實者,得僅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認定之事實與報告、移送或請求之內容不同者,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事實及理由要旨,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並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並告知得諮詢律師,且必要時,得由通譯協助。 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
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 一、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備,而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調查期日,應由書記官依進行事項製作調查筆錄;事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裁定終結前,宜注意使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及最後予到場之少年陳述之機會。 調查期日,應通知被害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 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