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少年觀護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鑑別處遇之建議。 七、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少年入所、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及保管。 八、少年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評估、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及衛生教育。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七、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人事室掌理少年觀護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統計事項。
少年觀護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少年輔育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
…練、獎懲與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建議及陳報。 七、學生家庭與社會關係聯繫、評估及處理。 八、學生出院後之通訊聯繫、升學及就業指導。 九、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