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下列資料,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或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一、社區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評估報告。 二、整體性評估表。 三、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四、急性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五、穩定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六、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 …
…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本法第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檢具下列資料,以聲請書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 一、社區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評估報告。 二、整體性評估表。 三、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四、急性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五、穩定動態危險因子量表。 六、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 …
…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本辦法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至多一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其餘三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至多六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其餘三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一座。 前項各獎勵項目及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方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
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學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志工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及經費補助需求,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校長核定。 學校擬具前項特殊教育方案時,應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並得邀請特殊教育學生本人參與。 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有跨機構資源整合需要時,得請本部協助。
本辦法所稱日間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本辦法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一、社會福利機構。 二、精神復健機構。 三、護理之家。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五、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臨時及短期照顧: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居家照顧:指有協助自理生活照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照顧服務。 …
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送餐到家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餐館業或其他餐飲業。
生活重建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 居家式或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內容如下: 一、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 二、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 三、定向行動訓練及資訊溝通訓練。 四、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能力培養。
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設訓練教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不得提供夜間住宿,如服務對象有住宿訓練服務之需求,得結合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服務對象狀況及意願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 二、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人際互動。 三、協助服務對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家人及社區居民互動。 四、其他與促進人際關係或社會參與有關之服務。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