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第5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依前項規定期限內…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滿六十五歲者。但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於任期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解除其職務,並重新選派。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 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 二、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 前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 第一項所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境內母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設立且對外國金融控股公司…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輔導重建住宅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管理維護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處分、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處分、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處分。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保險業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金及教職員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 五、孳息及運用收益。 六、學校主管機關之補助款及國庫撥交之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於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併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後,由儲金管理會管理之;其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一。 二、孳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