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 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或教師,應自回復適用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之研擬。 三、職員考試分發、甄選、任免遷調、動態、銓敘審定及俸給。 四、職員考核、獎懲、考成(績)、服務及差勤管理。 五、職員保障及褒揚。 六、職員出國、訓練、進修及考察。 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保險。 八、職員待遇、福利及文康活動。 九、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表報之編報。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學校經本部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學校應就教職員工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程序。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儲金管理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規劃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擬訂。 三、受託金融機構所提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
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