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如有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機制,應適時提醒消費者應用,並為適當之公告。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工具與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人員、作業、設備及技術之安全管理措施。
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所屬人員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接觸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之相關權限,定期檢視權限設定內容之必要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使用規範並確實執行之。 二、個人資料儲存媒體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前,應以適當方式銷毀或確實刪除該媒體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九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應為適當之監督。…
第十一條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內容及環境之不同,實施必要之安全環境管制。 二、妥善維護並控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所使用之實體設備。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置必要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第十一條之技術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安全機制,避免用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包括但不限就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設定必要之控管機制,並定期確認控管機制之有效性。 二、定期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具備必要之安全…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實施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項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作業程序;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三條所稱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之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每年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網際網路零售業於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應刪除、銷毀或停止處理、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如將相關之個人資料移轉第三人,於移轉前,應確認該第三人依法有權蒐集該個人資料。 前項之移轉,應採取合法且適當之方式為之。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由第三條所設之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內部稽核,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一、修正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 二、評估報告中有不符合法令或有違法之虞者,應規劃並採取相關改善及預防措施。
網際網路零售業執行安全維護計畫,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留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個人資料提供或移轉第三人之紀錄,該紀錄應包括提供或移轉之對象、依據、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等資訊。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補充、更正之紀錄。 三、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之權利及處理過程之紀錄。 四、…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準用第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安全維護計畫,並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停車場經營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發售月票等其他記名停車票之停車場經營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應訂維護計畫之停…
停車場經營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停車場經營業負責人報告。 …
停車場經營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停車場經營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停車場經營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訂定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
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與其特定目的,及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停車場經營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停車場經營業應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