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辦理。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 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 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 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意外事件,依洩漏程度分為下列危害等級: 一、高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或鄰近社區民眾之虞。 二、中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內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三、低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安全設備內,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
…、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老人福利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
…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生之權益;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與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
醫療法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填列教育研究發展及醫療社會服務費用金額表。 前項金額表,應就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金,分項列明,並揭露各項費用之下列事項: 一、期初提撥金餘額。 二、當期實際支用總金額。 三、當期提撥金額。 四、期末提撥金餘額。 五、提撥已逾二年未支用之金額。 …
…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依附表一之基準表揚。 二、辦理專業團體輔導,著有成效。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之基準表揚。
…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未達二千五百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附表三之基準表揚。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質預測。 七、水質監測計畫。 八、改善期間採取之應變措施。 九、改善計畫預定進度表。 十、需其他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來水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供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診療有關之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有關事項。 四、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三、採土壤處理者,其土…
…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十月至十二月之資料;每年五月底前,申報當年一月至三月之資料;每年八月底前,申報當年四月至六月之資料;每年十一月底前,申報當年七月至九月之資料。 四、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 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核發機關核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日,為其申報之起始日。
…期間如下: 一、營運前階段:指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並於完工後,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文件)之期間。 二、營運階段:指取得許可證(文件),開始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第一項及前項事業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以下簡稱應執行試車者),應於營運前階段之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
…一項各款之情形,應於符合各款規定後,始得提出申請許可證(文件)。 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二、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領建築使用執照前。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之研究、整理、考訂及出版。 二、與國外民主紀念館及國內相關團體、社區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館務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