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服務紀錄。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區居住服務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二、居住環境規劃。 三、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 四、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 五、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六、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七、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 八、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社區居住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 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每位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日間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 社區式日間照顧以作業設施服務及開設課程活動之方式辦理。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應由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精神照護機構提供,並依相關規定之方式辦理。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自理能力增進。 二、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 三、休閒生活服務。 四、健康促進服務。 五、社區適應服務。 六、其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每日同一服務時間服務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服務提供單位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服務時,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對象如下: 一、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時間以每日四小時,每週二十小時為原則。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每一地點至多服務二十人。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最多可於三處提供服務。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至一比十二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行政人員、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社區式住宿式照顧服務應配置設施設備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