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依…
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 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年度計畫,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所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者,以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原應由該基金支給者為限。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一份及資遣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資遣人員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 第一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稱駐衛警察)。 五、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以下簡稱工友)。 前項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得適用本辦法加發俸(薪、餉)給總額慰助金及月支報酬(薪津)之規定。
依法辦理退休(職)或資遣,並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基準,給付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用(派用、聘任)人員及雇員,除屆齡退休(職)者外,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
…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適用第一項辦法發給離職給與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