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與CAS標章使用者簽訂契約。 五、辦理CAS標章產品及生產廠 (場) 之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結果通報 。 六、處理消費者申訴CAS標章相關事項。 七、處理CAS標章被擅自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八、辦理CAS標章相關業務檢討會或研討會。 九、推廣宣導CAS標章。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有關CAS標章相關之業務。
CAS標章使用者有下列事項之一時,終止該使用者之所有使用CAS標 章契約: 一、接受生產廠 (場) 追蹤查驗,違規情節重大或一年內累計三次不符規 定者。 二、所有使用CAS標章產品均已被終止契約者。 三、所有使用CAS標章產品一年未曾生產者。 四、使用CAS標章產品之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
…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通報或舉發。 二、通報或舉發人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舉發內容森林保護機關或警察機關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五、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六、通報或舉發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六、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違規取締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六、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違規取締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六、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及違規取締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證券商申請上市、上櫃之制度規劃事項。 (八)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九) 證券商財務會計制度之研擬事…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劃進度者。 (二) 辦理考試違規失職者。 (三) 行為不當,有沾師表者。 (四) 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五) 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六)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七)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未盡職責,有損聲譽者。 (八)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營運管理由主管機關統籌,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車道鋪面等之維護。 二、大眾運輸路線、班次、停靠站之調整與提高大眾運輸車廂服務品質。 三、管理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亭之廣告營運。 四、取締大眾運輸專用道之佔用及違規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主管機關就自然保留區之申請進入許可、管制、管理維護、或取締制止違規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執行。
… 四、主管機關政風處: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作法。 三、處理密碼保密有關洩密、違規業務。 四、稽核政府機關運用保密裝備維護公務機密資訊之執行情形。 五、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檢舉人於委託書違規案件未經主管機關發覺前,向主管機關檢舉,經行政處分確定者,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本辦法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四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之案件經處未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以所處罰鍰之百分之五計算。 檢舉之委託書違規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前項獎金核發標準三倍內,提高獎金核發標準。
主管機關對於同業別之路(航)線補貼分配比率得依下列條件審定: 一、路(航)線營運績效:指經營環境、經營效率或載客情形等。 二、營運損益:指業者本業損益、業外損益情形等。 三、業者經營管理:指評鑑成果、肇事幅度與頻率、違規營業紀錄等。 四、資本設備投資:指資本設備更新、增設成效等。
為了解短期補習班對外招收外國人研習華語辦理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實施實地檢查。 短期補習班經知悉外國學員有違規或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外交部、內政部及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