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二十一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 請,其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
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財務困難情事者,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規定文件,經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分期足額提撥應有費用至急難支出專戶,或於公共造產基金、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分期足…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之。
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核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之測試期限進行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測試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經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申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測試紀錄報告書,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前項測試紀錄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
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窗口及專線,受理漁船船主及大陸船員申訴事件。 海岸巡防機關或岸置處所管理單位接獲大陸船員申訴案件,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轉送前項所定窗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邀集仲介機構、漁船船主、大陸船員、相關團體進行協調;無法解決爭議者,送中央主管機關協調。
…船船主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大陸船員之權利時,仲介機構與漁船船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七、糾紛處理方式。 八、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第一項勞務合作契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契約範本辦理,並於簽訂後七日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保險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身故保險: (一)意外死亡:等值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疾病死亡:等值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二、殘疾保險:最高給付等…
漁船船主解僱大陸船員或大陸船員識別證有效期間屆滿,仲介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送返大陸船員。
仲介機構接受遠洋漁船船主委託僱用大陸船員,應於接獲經營公司提供大陸船員名單七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仲介機構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二、大陸船員名冊。 三、海員證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證件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登錄前項備查…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許可文件之漁船船主、船名、大陸船員名冊及仲介機構、許可期限等資料,轉送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許可期間,應以遠洋漁船進港之次日起七日為限。但該遠洋漁船將搭載原僱用大陸船員出海作業,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許可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施行。
…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第二項規定;其業務項目彼此間為前項所稱之同類業務。 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一款者,應於第一項經營者為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移轉計畫(含移轉時間、電信號碼類別、號碼明細及數量、網路架構接續圖、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使用情形)。 二、經營者及受移轉者所簽訂之電信號碼移轉協…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考試之三級、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資位。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