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
…、等級、條件及建議改善事項。 十、適用範圍、變更申請及廢止條件。 十一、注意事項。 十二、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資料及文件。 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除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記載其名稱,及第四款、第六款免記載外,其餘應記載事項同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 一、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 二、本院無償技術移轉。 …
本院科技移轉之利益衝突揭露事項由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利管會)審議。應揭露利益及揭露方式由利管會另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 五、保險業。 六、電子支付機構。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八、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證券商。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習及專業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金融監理及發展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保險安定基金風險指標之核算及查核方式: 一、「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資料認定時點部分,以保險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料為基準。但保險業遇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因素,致資本等級未達法定標準者,其已依本會核准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辦理增資,於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本規程之規定設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公債管理會、地方公債管理會)。 鄉(鎮、市)公共債務審議事項,由其自治監督之縣公債管理會辦理。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於總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公共債務(以下簡稱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計畫主辦機關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於四月三十日前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於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基金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屬應報行政院核定之新興計畫、修正延續性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公共工程計畫者,…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其自償性債務分年舉借者,各年度編列之自償性債務舉借累計數與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相符或低於原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免再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送公共債務管理…
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一、財政收支現況分析。 二、債務達債限之百分之九十原因分析。 三、開源措施之具體項目、期程及金額。 四、節流措施之具體項目、期程及金額。 五、債務改善期程:改善至低於債限百分之…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得依據該會指定項目,就討論事項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供審議之參考: 一、自償性債務舉借之審議及評估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債務之舉借評估。 (三)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缺席委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公共債務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申請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由該會委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