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評議小組開會時,出列席人員遇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
漁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除職業災害補償、資遣、撫卹準備金及總幹事退休金之動支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不得動支。
…介紹、職業交換、人力清結、就業機會 聯繫、聯合就業服務、就業後輔導、就業甄選 (代招代考) 、促進就 業能力薄弱者就業、高中 (職) 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資訊服務、被 資遣及關廠歇業後失業員工輔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 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第二課:雇主關係、雇主訪問、雇主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就業服 務宣導、技能檢定及競賽等事項。 …
…關於積欠工資之墊償事項。 (五)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制度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法規之擬訂 、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女性勞…
… (九)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獎懲…
…、派免遷調、任審事項。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考試分發、升等考試及升官等訓練事項。 六、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訓練進修、差假勤惰、考績 (核) 獎懲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八、本局及所屬機關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運用事項。 九、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辦事項。 九、關於公務人員與眷屬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 五、保險資料科: (一)承保異動資料表件收件登錄、鍵錄、掃描建檔及調卷作業事項。 (二)提供政府機關、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事項。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資疑義複查事項。 (四)被裁減資遣員工投保年資處理事項。 (五)給付案件保險資料查證事項。 (六)年資併檔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作業投保資料處理事項。 (八)承保異動表件、年資保險卡、索引卡保管及維護事項。
…項。 (三) 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 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 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 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 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 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
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 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 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
…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