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銷毀國家機密者,應於緊急情形終結後七日內,將銷毀之國家機密名稱、數量與銷毀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人姓名等資料以書面陳報上級機關;銷毀機關非該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者,並應同時以書面通知核定機關。 前項所稱上級機關,於直轄市政府,為行政院;於縣(市)政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於鄉(鎮、市)公所,為縣政府。 第一項銷毀之國家機密,其屬檔案法規定之檔案者,應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通報,機關首長及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但機關另有通報管制規定者…
…查及審驗案件不得拒絕或為差別處理。 審驗機構應就同一申請案件辦理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但原審驗機構未在建築物所在之縣市配置審驗人員者,不在此限。 審驗機構應就申請完工審驗之案件,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確認其文件是否完備,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其補正之期限,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審驗機構應於完成審驗後,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本會。 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本會。 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執行機關應於開標日審查投標案件決定得標人後,將交換優先順位結果公告七日。 執行機關應於前項公告後三十日內會同得標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交換之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與得標人於勘查完竣後三十日內簽約,並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事宜。 得標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日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時限者,不在此限。 三、監測措施說明書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四、僅涉及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七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需汰換時,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故障或損壞發生日後二十四小時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 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量測項目: (一)多點校正檢查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 (二)中濃度偏移檢查應每月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查與前次檢查應至少相隔七日。連續八次均符合性能規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檢查頻率;但不得低於每季進行一次。執行多點校正檢查該月得不執行中濃度偏移檢查。 三、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手冊進行維護及監測…
…式應符合附錄十、附錄十四至附錄十六規定,且監測記錄內容應完整。 自中國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第一款之即時監測紀錄應於次日下午一時前傳輸;前二項遺失數據或監測設施停電期間數據,應於事由結束七日內完成監測數據連線傳輸。但公私場所因特殊情形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延長時限。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七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復時,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檢具修復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
…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係數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並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關係式後,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調整為每個月檢測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七日,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 固定污染源依前項執行每週及每個月檢測一次者,應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固…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後七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醫療機構應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核准之計畫施行;除病歷外,應另製作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細胞治療之項目及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 前項紀錄之內容,應包括治療之日時、場所、治療內容、不良反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病人接受細胞治療時,發生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者,醫療機構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第四十九條疑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代為處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