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直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教育局副首 長兼任。 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
本規程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指定老人之家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
為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中區老人之家設遊民收容所,南 區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設少年教養所,東區老人之家設台東安養所。
內政部少年之家 (以下簡稱本家) 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學組: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訓規劃、教學設施管理等事項。 二、輔導組:掌理接案、個案調查、研究、個案生活、心理、學業、就業 輔導及相關機關聯繫、個案疾病預防、環境衛生、衛生教育等事項。 三、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等事 項。
…、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一、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消防役:擔任防災、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三、社會役: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四、環保役: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兒童,於執行強制輔導教育 六個月期滿之十五日前,應檢具申請延長或停止執行之理由及事證,報請 該管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停止執行者,該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對該兒童 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輔導教育執行前滿十二歲者,應移送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繼續辦理;執行中滿十二歲者,由原機構續予執行。
少年法庭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命責付、收容兒童於主管機關或兒 童福利機構,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 家庭執行感化教育時,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 觀護人應將輔導或指導之結果,定期向少年法庭提出書面報告,並副知主 管機關。
本細則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省 (市) 、縣 (市) 政府或人民團體依本法第七條勸募之少年福利金,應 該專戶保管。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 認定之。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得依左列順序為之。 一、寄養於親屬家庭。 二、寄養於寄養家庭。 三、收容教養於公私立少年收容教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