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五、明定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明定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眷舍管理機關因前條規定情形提起訴訟時,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售時,併列標售底價予以收回歸墊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機關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 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二、經裁判確定,認無民事或刑事責任。 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重行認定,…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順序,依序平均領受之。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
律師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律師就其受委任訴訟事件,得聲請閱卷。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送本院收發室轉送審查科。
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 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 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付辦理閱卷事宜。
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 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律師閱卷,除閱覽及抄錄外,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印之。
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 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抄錄或影印卷宗。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 時間。
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