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本標準所稱流動性覆蓋比率,係指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共同基金年度計畫之規劃及審議。 三、共同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共同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其執行業務必要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就其職務上知悉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布周知,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或由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公司,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外國法人之在臺分公司,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
本辦法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主管機關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徵信事業)辦理之。 第八條至前條規定,於徵信事業準用之。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三、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機構。
兩廠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兩廠應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者,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並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農業部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本標準所稱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