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或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繼續加保規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繼續加保。 二…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 代檢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前項人員,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 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三項、 第五十六條或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 數額或比例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招募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數額或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判紹。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就業甄選。 七、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 八、職業分析。 九、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市。 十、就業服務宣導。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
…服務機構 就業諮詢評估後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 二、雇主放棄招募許可得聘僱外國人之有效名額,未進用外國人而僱用災 區失業者。 三、自行僱用持有就業促進券者。 雇主解僱或資遣勞工後,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該勞工者,不得申請僱用獎 助津貼。 雇主申領僱用獎助津貼,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轄區,同一年度以三 十人為限。 本條所稱雇主,係指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 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 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
…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管理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
…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眷保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 九、關於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制之修訂、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眷)保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之管理、登錄及統計彙報事項。 九、關於出國案…
…補助費、福利互助、輔建貸款及自強活 動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會職員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眷屬疾病保險之擬辦事項 。 (五) 關於本會職員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