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議組織編制、職務編組歸系、人員配置等事項。 二、關於本會議軍文職人員之任免、陞調、考績(成)、獎懲、保險、退休、撫卹、資遣、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本會議人員之差勤管理、登錄、識別證製發等事項。 四、關於本會議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福利康樂等活動之籌辦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員工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仍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移撥其他機關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除管理機關依規定收回處理者外,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四、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應於退休(職)、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期制者,則以實際進修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部進修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選送國外進修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所領補助。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人事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考勤 、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室職員及其眷屬保險、退撫基金、各項補助費與退休人員照護 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室人事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任法官代表。 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三、退休、資遣、辭職。 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五、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列情形之一。 六、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法官。 七、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
…、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薪)給支給案件、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 三、員工獎金、加班費、兼職人員酬勞、生活津貼與其他給與案件之規劃及擬議。 四、軍公教人員保險、軍教人員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政務人員退職及公教員工執行職務意外傷亡發給慰問金之擬議。 五、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優惠退離之規劃及擬議。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派用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者,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受免職或因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
…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及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及編製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
…)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前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派)用後發現其於任(派)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派)用。 前項本行職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派…
…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本行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