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於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其他因提供或傳遞資訊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遭大陸地區羈押、審訊時,提供涉訟諮詢,並協助家屬透過管道進行營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配合提供執行情報工作所需航照圖資(含影像)。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法制及行政救濟組。 三、案件審議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出國報告、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協調及聯繫。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績效評比及獎勵之審議。 七、立法院、監察院函詢事項之查復處理。 八、人…
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研擬。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各機關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諮商及解釋…
…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復核。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移轉管轄、分期繳納及限制出境之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獎勵檢舉公告之處理。 四、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收、分案業務之檢核及管考。 五、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復核、移轉管轄、分期繳納之管考及監督。 六、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限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各轄區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分署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需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在海堤上之使用行為。 二、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型活動、救難演習,或作為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或為海堤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