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格式之研訂及審編;整體性預算執行情形之控管。 五、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及決算辦理情形之查核。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計及決算事務之監督。 七、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相關事項。 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 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政府…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主管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二、本會主管法規之諮詢。 三、本會主管法規法制問題之研究。 四、罰鍰執行之處理。 五、刑事案件之移送。 六、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國內外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八、其他有關本會法律事務事項。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本部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分之五十以上;體育團體應依法完成社團或財團法人登記或立案;學校應依法令規定設立。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五、學校最近三年內未有因違反法令規定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予輔導或獎助;已核准輔導或獎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各該獎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准計畫執行。 五、違反…
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環境。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第五條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 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
…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辦公廳、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財產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之行政支援。 四、法制相關意見之提供。 五、資訊管理及資安事項。 六、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 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 勵者。
…。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 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
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得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