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安置之少年與寄養家庭或收容教養機構間發生失調情況者,由主管機 關協調處理之。
接受安置之少年,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仍應協助其返回家庭。返家後之 少年,主管機關仍應派員繼續追蹤輔導。
少年福利各項措施,應由主管機關與教育、建設、新聞、衛生、職訓、警 政及社會福利等有關單位配合推行。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或獎勵私人或團 體辦理。
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大專院校培植外,各級主營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 、學校選訓,並得舉辦職前或在職訓練。
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 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回管 教,並副知主管機關。
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少年個案,應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得請少年原戶籍 所在他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配合堤供資料。
當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少年個案後,認為有續予救助、安置、輔導、保護 少年之必要者,得移送少年戶藉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埋。
少年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輔導教育執行前或執行中滿十八歲者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歲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少年執行輔導教育六個月以 上,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該營主管機關核准免除 或停止其執行。該管主管機關並視需要對該少年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
本辦法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少年福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 具無障礙環境。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 其有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用水供應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環境衛生應具適當之防治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 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設立者,應冠以該中央、直轄 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 立二字。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少年福利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 二、設立、擴充或遷移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 設置規模…
私人或團體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並應寬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 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格後,准予籌設…
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案件,其審核期限為二個月。
少年教養機構,以左列少年為服務對象: 一、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二、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 三、遭遇其他不幸急需短期安置者。
少年教養機構對於少年除提供日常生活之照顧服務外,並應視少年之需要 提供左列服務: 一、就學輔導:少年如在義務教育年齡,應安排其就學,如已超過義務教 育年齡而有就學意願者應協助其就學。 二…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教養八人以上之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 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 十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 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