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 四、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 五、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暨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 六、篩選基準日期。 七、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人數。 八、抽選方式。 …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八、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十、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十一、經商業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對於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合稱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當事人或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具商業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法院為第一項選任裁定前,得予擬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條所稱律師具有商業事件專門學識經驗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辦理本法第二條所列商業事件或重大金融刑事案件之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擔任本法第二條所列商業事件之程序代理人、重大金融刑事案件之辯護人、商…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被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具薦任職務任用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高等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
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登錄及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
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 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
前條所定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憲法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憲法法庭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律師在憲法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行言詞辯論案件之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者,得釋明其事由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 憲法法庭得選任具下列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 三、負責人無前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書面聲明。 四、營業計畫書。 五、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六、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七、經會計師認證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並出具審查意見書及檢查表。 八、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
…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決議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四、營業計畫書。 五、與外籍移工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與中文版本相符之證明文件,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之法律意見書。 六、擬合作之境外匯兌機構符合本辦法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六款…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下列情形,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律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以下合稱閱卷)。 前項所稱律師,指經委任、選任或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或代理人,並領有證書而得執行律師業務之人;所稱重製,指影印…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