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三、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四、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總處、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二至一百零五年 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 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 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 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 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之規 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 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