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三、室外活動面積:兒童每人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設置於內政部公布直轄市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二千人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二千人之行政區者,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室外活動面積不足時,得另以室內相同活動面積替代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依都市…
…;他棟或他幢建築物,以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之建築物為限,且二者均使用地面樓層者。 課後照顧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下列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樓,得作為兒童遊戲空間使用。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此限。 前項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影響地價個別因素依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不動產交易總價。 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錄實際資訊之內容,包含原預售屋買賣案件之申報書序號、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建案名稱、不動產標示之行政區域、交易標的編號、交易日期、解約日期及全部或部分解約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獵捕活動開始七日前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該管林區管理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警察局。但屬非定期性之獵捕活動者,應於獵捕活動一日前完成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第四條第三項之申請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之法官。 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
自律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退休、資遣、辭職。 三、受撤銷任用資格、免職之職務處分。 四、受停止職務之職務處分。 五、受職務監督處分。 六、職務評…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退休、資遣、辭職。 三、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四、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但第七款之…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該院書記廳(處)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服務機關應停止審查程序,於懲戒程序終結後再行審查。但申請人撤回申請或另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之行政監督權人以所屬機關名義函報建議法務部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二、經法務部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依公務員懲戒…
檢察官會議之出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之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申請日前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三、法官代表十二人,依下列分組及應選名額,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一)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任法官代表。 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三、退休、資遣、辭職。 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五、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 六、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