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登錄機構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登錄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登錄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認可申請。
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 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 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以原職務辦理。 職務評定應由下列人…
…辦理之職務評定。 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
…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一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二人。 再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承司法院院長之命,辦理再復核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 再復核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之規定,於再復核委員會審議再復核事件時,準用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再復核機關及委員姓名。 五、年、月、日。 再復核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向該管行政法院或職務法庭請求救濟。 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應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送司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原評定機關及評議會。 再復核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對於再復核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亦同。 檢察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核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核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之。 第一項考核之結果,有事實足認受考核人有不適任檢察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法務部,並依本法有關檢察官評鑑及行政監督之規定辦理。受考核人經認有本法第八十九條…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二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一年至二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並以前項方式辦理辦案書類之抽取及報部審查。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二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復健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另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規劃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專責辦理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之需求,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持服務。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及課程教學等情形,本部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輔導或提供諮詢服務。有缺失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次訪視項目。 對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學校之相關人員,學校應依規定予以敘獎;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並應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 前項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為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者,由紀念基金會報本院指定相關機關辦理。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