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辦法所稱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院長調任同審級或不同審級法院院長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 院長於本法施行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行政人員於本法施行後調任院長者,其於本法施行後擔任司法行政人員之任期,應與院長任期合併計算。 前項合併計算之任期,以六年為限。但司法院認確有必要者,得延任之,延任任期…
…院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延任之必要者,應由司法院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再延任之: 一、不同審級法院院長間之調任。 二、高等法院分院院長調任高等法院院長。 三、院長與司法行政人員間之轉任。 四、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本辦法所稱庭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庭長。
…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予以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再延任之。 審查委員會以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分別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 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 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 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運作。 二、鑑定、安置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 四、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 前項評鑑項目,本部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併同擇定評鑑項目之細項及指標,連…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併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 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足以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之能力,其條件如下: 一、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及評鑑細項與指標設定之專業客觀能力。 二、具有充足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 三、完善之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 四、充足之行…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甄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優先遴選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之培訓。 擔任認證相關職類補習班或其他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聘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最多可於三處提供服務。教保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至一比十二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行政人員、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
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