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社區式復健服務專業人員,應具有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資格。 物理治療師(生)及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失智症老…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個案紀錄。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內容如下: 一、社區定點用餐服務。 二、視服務對象需求,提供個別性飲食。
社區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社區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本法第十八條第八款所稱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教育機構。 四、社區大學。 五、學校。 六、大眾傳播業。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更新社區相關資源之資訊,以供參考。 二、了解社區內服務提供單位之服務項目及規定,以利轉介服務之參考。 三、製作諮詢或轉介紀錄。
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
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 二、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 三、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