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於年終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
…認定;日後應將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結果另函知承保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作業,由要保機關比照第二項規定,報經其組織編制核定權責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並敘明其適用之退休、撫卹、資遣法規之名稱及其核定機關。
私立學校教職員逾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屆齡退休年齡而依法得延長服務者,應先依法令辦妥延長服務後,由服務學校填具異動名冊,併同證明文件,送承保機關繼續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依法退休或資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律退休或資遣。 二、依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或資遣法令退休或資遣。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被保險人支(兼)領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者,應依開始領受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其年齡應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三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規定請領者,應附失能證明書。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者,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併計曾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併同下列證明文件: 一、參加勞工…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 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本保險以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或最後在職時之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最後 在職機關裁撤時,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要保機關。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 (薪) 給,以公教人員本人退休、資遣或最後在 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但 原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嗣經改依本辦法加保之一次退休金人員之保 險俸 (薪) 給不予調整。 支領一次退休金等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其因保險俸 (薪) 給調整,所 增加之保險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及標準 由銓敘部另定之。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 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各機 關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並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 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所稱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 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審定資格之職務並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未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二、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但未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 )、資遣、年資結算給與或離(免)職退費。 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增給年資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其未滿一年者,每一個 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 簡稱退撫基金),應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合退休或資遣,於中途離職申請 發還本人及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年以上,於任職期間涉違法…
…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 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前項各款得予併計之年資,以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者為限。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 用,或依…
…補償金及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規定加發之補償金標準,按其兼 領比例計算之。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者,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 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
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 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
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應先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其年資 及給與,指各主管機關於核定資遣案後,應製發資遣令,並將資遣事…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 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 理會及服務機關。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與依法應由各級 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補償金,依 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並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屬於 直轄市級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