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任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本辦法於行政機關與軍事審判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準用之。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 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 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 四、軍法官年資。 五、公設辯護人年資。 六、行政執行官年資。 七、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年資。 八、聘用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約聘辯護人年資。 前項各款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覈實認定之。
…年資,繳有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資,繳有原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晉薪或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證明者。 三、曾任軍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年資,其考績列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聘用大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約聘辯護人年資,繳有原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者。 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 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 所稱教育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
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
檢察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檢察官提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轉任人員依所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在擬轉任職務之列等範圍內者,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二、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未達擬轉任職務最低職等…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審查會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審查委員、行政事務人員及諮詢專家,應簽署保密協定。 二、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 四、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課程證明文件,應經審查會審查,並妥善保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遊艇所有人變更,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
…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下列各款幼兒,其就學補助,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 二、就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 三、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者。 四、就讀公立幼兒園之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 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申請人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