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行政組。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國駐華機構領事、安全與行政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二、美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之特權、豁免等業務之協調及執行。 三、政府官員因公務赴美簽證之協辦及國人赴美簽證申請疑義案件之協調。 四、對美國法律文書送達之協助。 五、不屬其他組事項。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培訓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涉外人員儲備與外派行前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駐外人員集體返國述職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跨領域外交人才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培訓技術、系列教案編撰、評鑑基準及數位遠距教學之研究規劃。 七、其他有關外交培訓規劃事項。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 主管機關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告之,並通知被評鑑者。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含受評鑑對象、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及獎勵內容。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該職務五年以上,具行政訴訟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
行政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各該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該增置教師得免除課務,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調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業務。
…格。 (2)三年內曾受聘擔任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八百小時以上之人員。 二、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採公開甄選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進用: (一)教師助理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二)學生助理員: 1.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得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2.各該主管機關,得依…
…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甄選,並經委託單位同意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非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與非營利法人訂定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建築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他辦理績效。 前項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 第一項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之一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非營利幼兒園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五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六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規模及實際需求,增設各組及增置人員。 前項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營運成本,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終止辦理,或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委託契約之非營利幼兒園,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非營利法人應將非營利幼兒園之各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移交委託單位。 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依前項規定移交後,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至依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並應參酌幼兒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