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院長遴選委員會除對外公開徵求各界推薦具傑出學術成就、崇高學術地位、宏觀學術視野、富行政能力、秉開闊胸襟之院長被提名人外,亦得主動尋覓接洽適當人才為被提名人。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辦理。
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 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 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之處理。 七、訓練委託之權利及責任。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二、曾任檢察官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三、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四、兼任一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二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五、兼任二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六、調派最高法院、…
…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
懲戒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法院院長辦理推薦。 懲戒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訟案件者,得優先推薦。 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前項推薦結果,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每次調派期間為三年。 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補實為該院法官或續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調派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前二項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審級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
…議。 調派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 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除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外,必要時支援各法院審判業務。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法官人力需求,得公告徵求適當之法官志願調派辦事。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之遷…
司法行政人員或由法官轉任之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時,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任原職或原審級法官本職。 二、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回任兼任院長前所任職務或同審級法官本職。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 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第四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者,漁業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人因漁船保險契約撤銷、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增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漁業…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應擬訂興辦事業計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經首長核定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