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以及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旨,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公證人作成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或變更之公證書後,應於七日內於司法院所定系統登錄案件,並以司法院所定格式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公證人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更正或補充之處分者,亦同。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 如該不動產設有他項權利時,並應將其登記事由及權利人姓名、住址 等於復函內一併敘明。 二、如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有權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地政事務所 應將未辦理登記情形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法院。 三、前二款之復函,均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四、法院囑辦查封登記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 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
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 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拍賣價款 內,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以四日計算。 (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與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間在途期間,均以二十日計算。 二、居住於大陸或港澳地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而向臺灣地區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三、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地方、高等、最高法院在途期間│ ├───┼──────────────┤ │…
評議決定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定書。
宣示裁定,應自審理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法規定得為抗告之人,對於少年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筆錄之事件提起合法抗告者,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關係人。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七日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修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施行。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療院 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非立即送由就近非中央健康保險局 特約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法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 給付。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於重大災害發生七日內,分別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緊急加固、支撐及文物保護等臨時處置方案。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前項方案提出三日內核定 後執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後應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以一次為限。 高級及優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中高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
合於緩召情形而不依規定之期限或程序申請緩召者,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得駁回申請。但緩召原因發生於規定期限之後者,應於原因發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申請之。 申請緩召應備文件或其程序不完備或不符規定程序而得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不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