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所屬機關公務員實施輪班輪休者,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等,由本會議所屬機關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公務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放假日逢休息日之補假事項,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並得經主管機關同意,為下列之調整: 一、因業務需要,調整為每二週內有四日之休息,或每四週內有八日之休息。 二、因工作地點或其他特殊情形,需一次出勤超過一個月者,調整休息日集中於下次出勤前休畢。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依前四項所定,調整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之規定,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明定…
公務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權利回復基金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