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視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訓選手及隊職員於培訓、參賽時或其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四、短期失能:指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骨科、復健科、運動醫學科或其他相關科別之醫師診斷,直接且完全因意外傷害或猝發疾病致其短期無法從事該結果發生前所從事之運動類別及原有工作。 五、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經鑑定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指導員;已取得指導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指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合法取得指導員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指導員,怠忽職守致學員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指導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學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傷害之預防。 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八、販售、協助…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四)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五)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六)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七)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八)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九)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經查證屬實。 (十)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過: (一)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四)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五)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六)隱匿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經查證屬實。 (七)行…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二、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本保險包括疾病及傷害兩項。
本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其就醫比照公 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規定之保險。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藝文採購契約,明確規範廠商應為藝文採購案件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勞務提供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廠商應為其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 ,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 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控或無法正常運作: 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 二、控制監獄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 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 四、脅持受刑人、監獄人員或其他人員。 五、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六、其他嚴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騷動,指受刑人聚集三人以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遂行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暴行或擾…
…或無法正常運作: 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 二、控制看守所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 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 四、脅持被告、看守所人員或其他人員。 五、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六、其他嚴重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騷動,指被告聚集三人以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遂行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暴行或…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練:指參加機關開辦之技能訓練課程。 五、受傷:指重傷、失能以外之身體損傷。 六、罹病:指罹患疾病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病種類。 七、重傷:指失能以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八、失能:指受傷而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狀態時,應函復其最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判定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二、如申請人症狀未固定時,應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失能審核基準或就目前申請人之傷害情形,函復其所需合理治療期間之評估。 三、如有第五項第三款、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其他具體事由,致無法判定申請人之重傷程度時,函復該事由。 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前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