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二人、技佐十四人、辦事員二人及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 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局所屬航空站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各該航空站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科員二十六人,技佐三人,辦事員七人,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隨業務移撥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專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七人,技術領班三人,技術助理三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三人,監工員三十五人,技術領班一百二十六人,技術助理一千二百十八人,書記七人,業務助理七十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生、清潔、違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七、營業時間不得逾自治組織之規定。 八、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應依規劃設置。 九、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十、非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 十一、不得將攤(鋪)位全部或一部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十二、不得在任何市場外設攤營業。 十三、自治組織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採訪時,其採訪人數、位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 前項採訪人員及其設備器材,應注意不得阻礙人員通行;其架設之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應注意不得任意跨越或占用走道,並保持動線淨空,以維護採訪秩序及人員安全。
…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修正時亦同。 │ │註│二、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 │ 職時為止。 │ └─┴─────────────────────────…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室,分別掌理 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 、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理;土地徵收 、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借用、移撥 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用及開發計…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