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調諧電話及音頻選擇之最大頻率響應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一‧五以內。在最大頻率響應處正負百分之三頻率範圍內,其音頻衰減量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在無噪音及干擾情況下,自動接收設備應於接收無線電話警報信號四至六秒間產生作用。 三、應能在不連續之天電或其他強力信號干擾之下仍能感應無線電話警報信號。 四、自動警報設備應不因天電或警報信號之外之強力信號…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用於救生筏艇間、救生筏艇與船舶間以及救生筏艇與搜救單位間之現場通信,若使用適當頻率,亦得用於船上通信。 二、在可能遇到之各種環境噪音下能操作使用。 三、不可有損及救生艇、筏之尖銳突出部分。 四、接收機應備有變更聲音音量輸出之手動音量控制裝置。 五、能由任何船員操作。 六、能由戴手套之人員操作,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裝設…
…射類別變換至所欲操作之另一發射類別,應儘可能僅操作一個控制裝置,此等發射如屬可行,應使用上邊帶信號。接收機對發射類別之選擇亦應以一個控制裝置為之,對於J3E及F1B類發射,在其輸入端之靈敏度,當信號噪音比為二十分貝時,應等於或優於六微伏電動勢,並應具有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有用之信號。 二、將發射機及接收機轉接於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工作所需之一切調整與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之…
…機應具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有用之信號。 十、接收機之輸出應適於揚聲器或電話手機之用,其外部除應有靜音控制器外,應備有手動音量控制器以變更音量之輸出。音量輸出應足使在船上可能遭遇之現場噪音情況下仍可聽到。如備有電話手機,則啟閉揚聲器應不致影響電話手機音量之輸出。在單工作業發射狀況時,接收機之輸出應減弱。在雙工作業發射狀況時,僅限電話手機可接通電路,並應能防止電或聲之反饋而引起振鳴。 …
…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3E、H3E類,當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七‧五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
…備使用掃描接收機監視一個以上數位選擇呼叫頻道,應在二秒內對選定頻道掃描一遍,且在每一頻道上停留時間應足以測出數位選擇呼叫之呼叫前點式圖樣,該掃描僅於測出一百鮑點後始停止。 八、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與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
…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符合航空噪音量標準證明文件。但航空器為自由氣球者,免附。 六、未經他國國籍登記或原登記國註銷其國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國籍登記時,除前項規定外,另應檢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或租…
…市計畫之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依法令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噪音影響評估文件(如附件二)。 八、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個人:應檢附負責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二)新籌設公司:應檢附負責人、經理人簡歷冊、發起人名冊及公司章程草案。 (三)已…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按出境航空器架次計收。 八、過境航路服務費,按過境航空器使用次數計收。 九、航空通信費,按使用性質分別計收。 十、飛航服務費,按飛航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之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計收。 十一、噪音補償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起飛音量計收。
外交使節或具有特殊任務之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免收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
…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第一項之專業類別如下: 一、結構工程。 二、動力工程。 三、系統及裝備工程。 四、航電工程。 五、發動機工程。 六、螺旋槳工程。 七、噪音工程。 八、飛行性能分析。 九、試飛。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但申請人證明其產品需要更長時間之設計、發展及試驗週期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申請型別檢定應接受民航局之檢查與依民航局要求進行檢驗、飛行試驗及地面試驗。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 二、材料及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產品之零組件符合型別設計之設計圖。 四、製程、建造及裝配符合型別設計之規定。 航空產品於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
依第七條申請之航空產品設計,經民航局檢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型別檢定證: 一、申請人提出之型別設計、試驗報告及各種計算,能證明該航空產品符合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 二、該航空產品之型別設計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認可之等效安全水準。 (二)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 三、該航空產品無不安全之特徵或特性。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型別檢定證之型別設計、操作限制、數據規範表或限制條件之變更,其變更後之航空產品應符合變更申請時之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但申請人證明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安全水準,對安全無顯著影響,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安全水準。
…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器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完成接收檢查及試飛,並檢附型別認可檢定證影本、原製造國或登記國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有效之出口適航證明文件、噪音證明及其他符合特別適航要求之文件。必要時,民航局得要求再試飛。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適航證書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收費標準收取之噪音補償金應作為噪音補償作業之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調整部分國營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之噪音補償金統籌運用並供其他航空站使用,調整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