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訊)問少年或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適當方式,及使用少年易於瞭解之用語為之,並使少年得自由表達意見。 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少年不通曉詢(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訊)問,少年亦得以上開方式表達。
本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之移送或請求,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事實。 三、有…
少年法院先後受理同一少年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事件者,應併案處理之。
少年法院對於保護事件管轄權之有無,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受理時為準。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事件,依調查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事件,如未選任輔佐人,或其選任之非律師為少年法院所不同意者,少年法院應於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少年法院依前項或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指定適當之人時,得指定法院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指定時,以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優先。 指定輔佐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輔佐人者,得將指定之輔佐人撤銷。
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 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 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
輔佐人應依少年年齡及心智成熟程度,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所能理解之適當方式,告知進行之程序、情形及結果。
輔佐人為協助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得就下列事項向少年法院提出建議: 一、少年對於處理程序之理解能力;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需求。 二、有利於少年健全成長之處遇方案、可連結或轉介之資源,以及少年、…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時,均得不著制服;律師及其他人員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亦同。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 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調查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停止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責付顯不適當,應以少年之行為、性格及環境等為基礎,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自傷或暴力攻擊傾向。 二、有暫時隔離不良環境之必要。 三、有危害被害人或證人安全之虞。 四、有反覆實施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虞。
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記於收容書。 少年收容期間,少年法院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審查是否具法…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 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 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 少年調查官於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第一項之談話,並製作談話紀錄或留存談話往來紀錄。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前項情形…
調查期日應通知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但少年法院認無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