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第一項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
保稅工廠存儲之保稅物品,應依序存放於經海關核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但採用電腦控管並可在線上即時查核者,得免設卡。保稅物品倉庫由廠方負責看管,於停工時加鎖,其連續停工十日以上者,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得派員聯鎖。
…區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或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編列序號,或雖經編號,但無故缺號或遺失。 二、廠房設施違反第五條規定,或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對原料及成品倉庫派員負責看管,或停工時未加鎖或連續停工十日以上未向海關申報。 三、未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換照、印鑑變更登記。 四、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七項規定期限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監管海關備查,或違反第三十四條或…
…、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二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二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或有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並得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其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部分工時,指工作時間較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者。
礦業主持人於探礦或採礦施工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在鐵路、公路、橋樑、隧道、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商埠、重要 之水利設施、廠址、公共建築物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周圍六十公 尺以內之地面及其垂直深度一百…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將其指定之礦場負責人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兩年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已核備之礦場負責人,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礦場安全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巡查時間、處所及巡查應行注意事項。 二、災變發生時之救護及連絡方法。 三、礦場公休日或停工時之巡查及應行注意事項。 四、礦場安全日誌之紀錄及交接事項。 五、礦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依本法第二十五條應佩帶之安全防護裝備。 六、坑內防火應注意事項。
海域淺層鑽井工程施工時,於安裝防噴器之前應裝設導流器。但已鑽探之區域或地層,如證實淺層無天然油氣儲積時,可免裝設導流器。
…,包括裸銅線、絕緣導線、電纜芯線或匯流排。個別絕緣或被覆之設備接地導線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八、十四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或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場所裝設之多芯電纜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者,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且不再作為其他配線使用。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加上綠色條紋標識。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著上綠色。 (三)在…
雨線外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互相接續應加以防水處理,其配件應採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在潮濕場所施工時,管路應避免造成U型之低處。 三、在配管中較低處位置應裝設排水裝置。 四、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採用防水接頭。 五、在水平配管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電纜終端施工時,遮蔽電纜之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電路電壓及絕緣等級剝除,遮蔽層應配裝應力釋放錐。 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材質若為銅帶、銅線、銅編織或三者之組合者,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載明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及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之處理原則。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 給證明,並於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折舊計 算方法。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者,應於規 定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之。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蓄水庫完工時,蓄水庫興辦機關 (構) 應會同管理機關 (構) 於蓄水前, 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作全盤複核, 其符合標準者始得蓄水,如於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時,應先就已完工部分予 …
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 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核。 前項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鐵路機構辦理路線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對鄰近建築結構物及設施之影響,並應先進行調查,提出必要之監測計畫及保護措施,避免造成鄰近建築結構及設施之損壞。
…部: 一、於開工七日前函報開工日期。 二、籌備或施工期間於每月月底前函報前月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 三、竣工後七日內函報竣工日期。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故不能依立案執照所載期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並副知有關地方政府。 第一項第二款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狀況。 二、計價進度。 三、興建經費支出及籌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