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疫) 標準及方法研究建議事項。 五、關於合格標識監貼與註銷事項。 六、關於各類農產品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設備之審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農產品集貨場檢驗技術員工資格之審查登記及訓練考核事項。 九、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品質管制及其自行檢驗技術之輔導事項。 十、關於植物病蟲害與消毒處理等之試驗研究及其結果之報告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資料之蒐集整…
…舉辦勞資會議及簽訂團體協約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資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教育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福利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提…
…項。 七、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危險性機器設備之檢查發證事項。 八、關於所轄勞資關係之促進協調及勞資糾紛之調處事項。 九、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資會議及團體協約之輔導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資料之彙集統計事項。 十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動力調查事項。 十二、關於所轄衛生保健、勞工宿舍管理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勞工退休準…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輔導台灣地區煤礦礦工轉業及補助礦工資遣費用之支出。 二、推行海外煤礦合作探勘開發計畫有關海外煤礦業情報之蒐集、勘查與 探勘輔導、員工訓練與技術輔導等補助。 三、國內煤礦煤業生產週轉資金之貸款。 四、推行煤業合理化計畫有…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二、一個月預告工資 三、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退休金、資遣費。 二、保險補償金。 三、加發六個月薪給。 四、一個月預告工資。 五、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 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 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五十%計放。 五、水錶押金按水錶市價一次收取。 六、工料費、人工按各地實際工資計算,材料按購價加百分之五運什費計收。 七、設計監工費按工料費百分之三計算。 八、自備材料檢驗費、材料費(自備部份)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外線材料為限。 九、消耗什費工料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十、按…
前條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其所需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技術工每工新臺幣二千元。 二、普通工每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搬遷以載重五噸車計算車次,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五千元。 四、載重五噸以上未達十五噸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八千元。 五、載重十五噸以上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一萬元。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 其變動情況: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量。 五、市場占有率。 六、出口量。 七、工資及就業情形。 八、國內價格。 九、利潤及投資情形。 十、其他相關經濟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應就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衡量該 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受嚴重之損害。 …
… (一) 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量、 出口量、價格、利潤及投資情形、工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情 況。 (二) 該紡織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
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險人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接受治療,全民健康保險不予負擔之醫藥費部分。 二、急救五日內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須至非特約機構接受治療之醫藥費。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薪資補償。但參加勞工保險人員應先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其有不足者,補其差額。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第一項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公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
…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構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給與基準計算,其基數內涵以離職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支。 第一項人員之保留年資,如屬最後服務機構及本部所屬其他機構之服務年資,其退休金應由各機構分別負擔,並由最後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計算發給後,再向相關機構請款。 遇最後服務機構裁併時,其退休金由…
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齡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計算發給(適用勞基法及選擇依勞…
本機關己等以上人員等級薪額規定如下(民國十九年呈奉行政院核准)。 己等甲丙級為助理員,丁己級為甲級雇員。 乙級雇員列為庚等一至七級,月給薪水三十元至六十元,每級五元,公役人等列為辛等一至十一級,月給工資二十元至四十元,每級二元。
退休之給與規定如左: 一、服務在十五年以上者,給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由退休人員擇一支領之。 二、服務五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員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或工資額為基數,服務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時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