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單位主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三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 聘(僱)用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
…、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於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年終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之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 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其他假別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除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所定期限,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案件遲延後,始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
… 二、未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補研習。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 四、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經書面勸導而不改善。 五、研習期間除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及重大傷病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習日數百分之二十。 六、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研習,亦未申請停止研習。 七、中途放棄研習。 八、曠課累計超過研習日數百分之三,或…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研習人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
…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 七、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經書面勸導而不改善。 八、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九、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研習,亦未申請停止研習。 十、中途放棄研習。 十一、研習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十二小時…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良好者,應將具體事實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內。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職務評定結果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為安胎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等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之審核。 六、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經費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
…不得分次申請;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安胎休養: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娩假、流產假: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依曆給假,並應一次請畢。 四、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婚假、產前假、陪產…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五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案件遲延後,始發生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案件。
…之日數。 五、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本行或兩廠聲譽,有具體事實。 兩廠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集)乳時間或因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
…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
…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存保公司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考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