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辦理塗 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者,不在此限。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申請抵 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管機關得調整前項租賃期限並報內政部備查 。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國民住宅主管機 關,並應將租金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付。
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 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
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 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保證書,向當地市場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訂立租約及公證後,始得進入市場營業。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公開抽籤決定承租之 攤舖位。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收回之攤舖位者,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公開抽籤。
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 手續者,視同放棄。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 (市) 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 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予加收遲延費 ,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加收百分之一遲延費,逾期合計三 個月仍未繳納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自訂定租約翌日起,逾二個月未開始營業或未經申 請核准,擅自停業,每年累計達二個月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申請停業期間,除應徵服兵役或重病需繼續治療者 外,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租金及清掃費。 停業期滿未復業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 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 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需依該攤舖位營業維生者 ,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終止 租約,收回攤舖位。但服兵役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服役期間委 託他人經營。
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依前項規定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三日至七日之 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達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 ,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 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 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並應註明出產廠名及年份。 八、圖書及影片。 九、館務日誌。 十、載有待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摘要及其處理辦法之業務交…
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 先報會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
承租公地之退除役官兵,如遇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或終止減租優待權利: 一、承租基地及地上建築,私自轉租分租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者,除終止租約外…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 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依法定期催告仍不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約 定事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應付款項一次付清,承租 人不付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終止租約,收回其機器及設備另行出租與合 適之使用者,並不受第四條有關全新及年限之限制。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使用人,係指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訂立租約之承租人。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發。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應給付放租機關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放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領得建築執照,或拆除建築物及騰空承租之海岸土地;未依限辦理者,放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第二項保證金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承租人自行拆除建築物及騰空承租之海岸土地者,經放租機關查無違約情事後無息退還。 二、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及租約約定拆除建築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