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對策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業訓練之指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
…之督導事項。 (七) 關於勞工檢查年報之編印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安全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之推行、督導事項。 …
…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基礎生理值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勞工勞動生理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勞動心理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勞工勞動保健之研究事項。 八、關於職業災害復健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召開紀錄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動醫學之研究及其教育訓練、諮詢服務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職掌如左: 一、關於最新職業災害防止技術及安全衛生測量俄器與防護器具之展示事 項。 二、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學術研討及技術轉移事項。 三、關於本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期刊、年報、技術手冊及研究報告之出版 與管理事…
承保處分設五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新投保科: (一)新投保單位受理、審核及基本資料鍵錄等事項。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及實績費率調整事項。 (三)應投保而未投保單位之催保、罰鍰及賠償事項。 (四)投保薪資逕行調整規劃事項。 (五)保險費繳款單寄發事項。 (六)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
… 傷病及殘廢給付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 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核對 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 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 三、退休補助。 四、文康活動。 五、福利設施。 六、其他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支出,不得超過所得分配款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 款之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
…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 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者 。 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 ,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下列原則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辦理。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署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健保署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前條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包括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但於被保險人或受益…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發生疑義時,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