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行政訴訟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定之。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最高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庭數之擬議。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