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
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下列登記: 一、業務人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二、業務人員於充任後,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被撤銷者,為撤銷登記。
…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保險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違反前項規定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即予以解聘或解僱。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有第十七條規定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
…,向本會申報登記,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經紀 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 為註銷登記。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第七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期貨經紀商應於其內部稽核人…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結算機構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本會職員奉准辭職、免職、解聘或解僱,均應依照規定辦妥移交及離職手 續。
雇用人員之僱用與解僱,由各該機關首長決定。
…無法定編制戒護人員者,得由執行處所或委由專業機構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前項戒護人員由執行處所僱用者,應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備查。 第一項戒護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僱用者,應予解僱: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各監所管理員出缺,應申請分發合格人員,在未派合格人員前,得僱用臨 時管理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之規定。 前項臨時人員,僱用契約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並得隨時解僱。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 解僱。
…關於擬訂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關於…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 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指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核 、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事項。 十一、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