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後二十日內,由承辦人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 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者,處罰機關應依法院之判決處理。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法令予以獎懲。
軍用各型慢車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慢車行駛及管理各項規定者,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汽車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提示保險證者,稽查人員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或汽車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構)查證投保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牌照、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保險期間及保險人等投保資料。 投保義務人…
…再交付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代 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查 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 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經查證被通知之汽車所有人於行 為發生時,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 者,應即予舉發填製通知單,送達被通知人。 前項資料查證相關事項作業要點,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並實車查核與來歷證件相符後發給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實車查核後,發給牌照: 一、第十六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一、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之汽車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五、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
…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在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七、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八、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資辦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之文、圖畫、節…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